溧阳市天目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本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结合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情况,制定本所内部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 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一、所长室:由彭德成、周立民负责。
  二、技术负责人:周立民。
  三、工程造价咨询一部:由钱金梅负责、助理人员:岳立薇;咨询二部:由董南华负责,助理人员:徐国柱、王洪兵;咨询三部:由颜俊新负责,助理人员:潘军、丁小志、陶志康、李滢华。
  四、内勤专职人员为周秀娟,配合所长室和各部工作。

           第三章 咨询业务的委托和受理
  一、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所有项目由所长室指派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接受任务后填写委托项目登记表,将登记表送于内勤处进行台帐登记。
  二、审计组接受审计任务后,根据委托人要求负责填写《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时检查委托单位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全的负责催要齐全。咨询合同交所长室复核、签字盖章,委托人和事务所各执一份。对主要项目需根据特点和业主要求编制审核计划报所长室审核。
           第四章 实施审核咨询前的准备
  一、所长室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具体要求及项目特点,指派合适的审计组进行审核。
  二、有下列情况者审计组成员应提出回避。
   (一)与委托咨询业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有亲戚关系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执业公正的。
  三、审计组接受任务后,审计组负责人要求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具有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他与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议书等;
   (二)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及施工组织设计;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签证资料。
   (四)附有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业务章的工程结算书。
   (五)招投标咨询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料,要求委托单位按招投标办法提供必需的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标前会议纪要、设计交底资料等。
   (六)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如文明施工工地证书,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等。
   (七)由市建设局定额部开出的工程类别核定书。
  四、审计组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审计要求后,可以根据审计计划,分配任务,实施咨询业务。
  五、对于较大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在审核实施前,可建议委托单位与事务所共同进行审前会商,通报审核方案及双方应随时协调配合等事项。

            第五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实施
  一、审计组长根据取得的相关资料,带领审计组成员对工程预(结)算进行独立审核验证,并对组内协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同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二、审计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按照委托合同及所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业务,同时需保证业务质量。审核验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设计变更单、依据有关法规和定额,审查送审结算的工程量是否正确、有无多计、重复、漏计等错误;
  (二)对于委托单位不能提供竣工图纸及有关隐蔽工程签证资料等情况的项目,若接受了委托,审核组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深入现场对委托内容进行测量勘察,做好现场取证记录,并要取得“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签证。若“甲、乙”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审核组可根据委托合同进行情况说明,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咨询报告。
  (三)审核工程结算套用的定额子目是否正确,分项工程套用的定额子目是否与实际施工做法、规格、计量单位等相一致,有无错套定额或该换算的定额子目没有换算等情况。
  (四)在审核结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子目过程中,应随时做好工作底稿,对工程量的变更应列出正确的计算公式,对定额子
  
  五、审计组长在审核结算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应取得可靠证据。
  (一)变更工程应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当时的变更签证,若无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办资料。
  (二)对高价或少数特殊材料,应核对施工单位进货发票、复印原始凭证,并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三)实际施工用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提供资料反映不一致的。
  六、审计组完成工程量审核及现场勘察等审核程序后,对委托项目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要予以确定。审计需将需要定价的材料及设备予以统计。根据常州造价信息及所内积累的有关材料价格提供初定价格,报所长室审核,然后由所长室、审计组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进行逐项确定。所有材料和设备的定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质论价,尊重指导价,注意材料和设备定价的时效性和一贯性。经三方协商定价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认可。
  七、审计组完成对工程项目的审核后,逐项审定原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结算明细、汇总表,提出初审意见。
  八、审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交委托人,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必要时可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我所进行合议会审。
  九、如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无异议,并进行内部复核后,应分别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或汇总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以示认可。
  十、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在合议会审时提出,或在合议会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交由审计组审核,审计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异议作出必要的解释、调整,对出入较大或难以确定的异议,可由所长室共同讨论,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审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送达委托人后,由于委托人、建设单、施工单位原因,未能进行合议会审,委托人、建设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致函委托人催询。催询无效的,审计组应向所长室报告,所长室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审计组出具保留意见报告或拒绝意见报告,审计组应将催询函和催询无效的情况记录归档。

               第六章 内部复核
  一、在工程预(结)算编审过程中,审计组长应对本组协审人员的审核资料进行全面复核,遇重大问题的处理,报所长室进行研究定案。
  二、由各审计部一般人员主审的项目,主审人员将资料整理好后交部主任复核。由部主任担任主审的项目交由所长室由副所长先复核。复核中应对主要工程量的计算进行抽审。对套用定额子目及执行费用定额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抽查,对主要工程量计算依据的合规性进行核实,对没有具体签证的工程量和计价应督促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对实核程序的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关注,最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部主任复核的项目交所长室进行最终复核定案,由副所长复核的项目交所长进行最终复核定案。对复核中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交流、讨论、修改。
  四、在各级复核中,复核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责任,把握好每个审核过程中的质量关,各级审核人员应对工程结算进行逐项进行详细审核,对每项计价程序进行核实,组长应注意平时的复核监督,各级复核人员均应对复核工作记录予以签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审核报告
  一、审核报告由主审人员拟稿,由部主任及所长核稿,最后由所长签发。审核报告的格式严格按常建委[1999]第44号文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报告份数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另外对需报综合相关部门的项目另加。
  三、咨询项目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有下浮或上浮等情况需报所长室研究决定。
  四、所内勤应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每月编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报所长室、建设局等部门。

               第八章 内部档案
  一、工程项目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归档资料整理齐全,对缺少的资料应及时补齐,按照常建委[1999]第44号文的要求整理成册后交内勤装订、编号、归档。
  二、咨询档案由内勤统一造册保管,本单位内部查询、借阅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外借咨询档案应经所长室同意并办理外借手续后,方可借出,归还时应检查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